來源:醫療器械經銷商聯盟
近日,國務院辦公廳下發了《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創新完善體制機制推動招標投標市場規范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24〕21號)(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指出,將加快推動招標投標法、政府采購法及相關實施條例修訂工作,完善評標方法和評標機制,從而確保采購活動的公平、公正和高效。
《意見》規范了經評審的*低投標價法適用范圍,一般適用于具有通用技術、性能標準或者招標人對技術、性能沒有特殊要求的招標項目。
在勘察設計項目評標中,《意見》更加突出技術因素、相應增加權重。同時,為了防范惡意低價競爭,《意見》還完善了評標委員會對異常低價的甄別處理程序,對于嚴重影響履約能力的低價投標,將依法予以否決。
特別值得關注的是,《意見》還提出了推行隱藏投標人信息的暗標評審方式,以及積極試行投標人資格、業績、信用等客觀量化評審。
這些措施無疑將進一步提升評標的質量和效率,減少人為干預和腐敗風險,尤其是反腐行動正如火如荼開展的醫療領域。
醫療器械“*低價”中標,
是時候再見了!
所謂“*低價中標”,就是在政府采購招投標中,報價*低者中標幾率**的評標方法。在醫械招投標領域被廣泛運用,但同時也屢遭業內詬病。
例如,廣東省政府采購網公布的“東莞市人民醫院醫療設備采購項目結果更正公告”便是一起典型的低價中標后毀約的案例。
根據公告,此次采購的是全自動生化分析儀,預算金額為236萬,共有6家供應商參與,*終綜合得分位居第二的東莞蘭博衛醫療器械有限公司中標,中標產品是羅氏診斷的全自動生化分析儀,原本報價是228萬,中標價格為999元。但后續中標單位放棄成交資格。
類似的情況在大連醫科大學附屬第三醫院醫療設備采購項目中也曾發生,預算金額高達600萬元的項目*終被以1元的中標價格成交。
這些情況,無疑給采購人和其他供應商帶來了極大的困擾。
早在2022年,財政部國庫司就向社會公開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明確提出了“*低評審價法”的適用范圍,只有通用貨物、服務,內容單一、方案簡單的小型工程的招標采購,才適用“*低價”招標,而一些精密儀器采購,為了“優中選優”,可以采用**質量法。
如今,距離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發布過去兩年,本次國務院《意見》再次提出要推動招標投標法修訂,預估新版政府采購采購法將在今年年底前修訂完成。
屆時也就意味著,醫院醫療器械“*低價”中標,真的要再見了。畢竟,醫療器械可絕對算不上是“通用貨物”...
不僅如此,本次《意見》還強調了對“異常低價”的甄別處理程序。一旦發生“超低價投標、中標”的,評標員可依法否決嚴重影響履約的低價投標。讓所有參與投標的企業,都能以更加合理的價格實現中標。
此外,《意見》還提出將落實招標投標領域公平競爭審查規則,健全招標投標交易壁壘投訴、處理、回應機制,及時清理違反公平競爭的規定和做法。
眾所周知,在醫療器械招采項目中,除了企業間的低價競爭行為,政府單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也給眾多中小械企帶來了沉重壓力。其中,就以定制招標、“政企合作”協議、特許經營等方式尤為突出。
為此,今年4月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網施行了全國首部公平競爭審查領域的政府規章——《浙江省公平競爭審查辦法》,重點對公平競爭審查范圍、內容、程序進行了規定,強化制度的剛性約束。
特別是在招投標和政府采購領域,辦法在國家規定的四大類23項禁止性標準基礎上,增設了六大重點項目,將開展重點審查(具體見文末)。
隨后,5月1日起,國家發展改革委等8部門聯合印發《招標投標領域公平競爭審查規則》正式落地執行,明確要求地方政府在制定招標投標政策時,必須事先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如果政策未經審查,或者審查后存在排除、限制競爭的情況,就不能出臺。這樣可以從源頭上杜絕招標投標領域的排他性和限制公平競爭的行為。
這也意味著,隨著新修訂的政府采購法的完成,不僅“*低價中標”和“惡意低價競爭”的行為將受到抑制,全國的公立醫院醫療器械招采項目也將迎來全面的整頓,從而還市場一片清明與公正。
↓招標投標、政府采購領域重點審查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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